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1.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係間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其責任基礎來自於社會交易安全義務,因此其規範模式與民法第191條規定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完全相同。亦即,以商品之瑕疵為責任要件,就商品瑕疵、商品瑕疵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及商品製造人的過失,三者均予以推定,被害人只須舉證其損害係因商品瑕疵所致,即可請求賠償。商品製造人必須舉證商品無瑕疵、無因果關係,或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以防止損害發生,始得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