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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保單借款換取保險受益權之約定與善良風俗
作者 葉啓洲 (Chi-Chou Yeh)
中文摘要
甲於1992年11月30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指定保險受益人為其子女乙、丙二人。嗣後甲以系爭保單向A公司辦理保單借款,該契約於2010年4月30日因貸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效。然甲當時因健康不佳,已須洗腎,為免停效超過六個月後難以申請復效,便與保險業務員丁商議請其代為償還保單借款本息。丁則要求甲於復效後應將其子戊增列為受益人之一,甲同意之。甲便於2010年10月20日申請復效,由丁代為償還保單借款本息41萬元。甲於復效後,亦依約於同年11月10日填具變更申請書增列戊為受益人。
其後甲於2012年3月28日死亡,A公司依約向乙、丙、戊等三人給付保險金各217萬元。但乙、丙主張:丁為該契約之隱名要保人,丁、戊與被保險人甲並無保險利益,丁以代甲繳納保費換取增列戊為受益人之方式,藉此領得鉅額保險理賠金217萬元之不當結果,顯係以迂迴背於善良風俗及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之方法而屬脫法行為,該脫法行為於法自難謂為正當,系爭無名契約應屬無效,則甲履行系爭無名契約所為之增列受益人戊之部分,即因系爭無名契約無效而失其效力,被告A公司自應將保險金217萬元給付原告乙、丙。A公司主張甲申請變更受益人之意思表示並無瑕疵,故其依約將三分之一的保險金給付與戊,自屬正當。
起訖頁 36-39
關鍵詞 保險利益保單借款善良風俗脫法行為變更受益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309 (2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5107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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