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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證券交易法中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之明確性──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評析【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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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Clarity of Mandatory Public Offer Provisions: Analysis of TCC Judgment 112-Hsien-Pan-5 |
| 作者 |
李家蔚 (Chia-Wei Lee) |
| 中文摘要 |
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就證券交易法中有關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做出合憲判決,並就如何採擇明確性之審查密度、授權明確性,以及法律明確性之操作等皆有詳盡之論述。惟本文不贊同本次憲法判決之結論,因為證券交易法中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因違反時有徒刑之刑罰制裁效果,應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明確性之要求,而「預定取得」之文義存在多義性,使人民甚至專業人士無法預見其經濟活動之界線。基此,本文將介紹該判決之意旨及其所涉之爭點,並就判決之結論提出評析。 |
| 起訖頁 |
059-065 |
| 關鍵詞 |
公開收購、法律明確性、空白刑法、授權明確性、證券交易法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07 (67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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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證交法規定,若要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總額,須強制採取公開收購之方式為之,係為貫徹股東平等原則並確保市場穩定性。強制公開收購規定中有關於「預定取得」之文義應如何解釋?爭議仍然很大,需長期觀察法院實務見解及民間操作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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