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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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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Whether the Policy Value Reserves Can be Enforced? Commenting on 108-No.897 Ruling (2021) of the Civil Grand Court of the Supreme Court |
| 作者 |
張禎庭 (Jen-Ting Chang) |
| 中文摘要 |
意外發生時除了可領取保險金外,於契約終止時,依法亦可領回保單價值準備金。然若債務人為要保人,債權人得否對保單價值準備金聲請強制執行?此一問題涉及:1.保單價值準備金歸屬;2.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符合強制執行要件;3.執行法院是否可終止該保險契約。對此,於111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肯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之財產,非具一身專屬性,可強制執行。本文先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及過去實務上為何認為不得強制執行做分析,理解過去實務上之爭點後,更能有效分析該大法庭裁定。 |
| 起訖頁 |
020-028 |
| 關鍵詞 |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強制執行、終止保險契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07 (67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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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在大法庭肯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強制執行之後,因壽險契約牽涉不僅要保人,尚有被保險人、受益人,亦有安定社會功能,故呼籲執行法院應兼顧相關人等之權益,並提醒執行法院應注意具體個案有無強制執行法§1II、§122等規定情形,且須符合比例原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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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變更之贈與稅課徵【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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