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科技」)因其事業性質與經營上的需要,在僱用勞工時,幾乎都會要求勞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小言受僱於永○科技擔任研發人員,在受僱時被要求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其中約定競業禁止期間1年,永○科技在競業禁止期間每月給付小言新臺幣(下同)3萬元(小言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為7萬元)。小言之後離職待在家中未從事任何工作長達1年,但永○科技並未依約給付小言補償,小言向永○科技請求給付補償金,並主張雙方約定之補償金不符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之規定,故永○科技應以不低於小言離職時1個月平均工資之50%計算補償金。永○科技則主張系爭約款既然無效,應即不得拘束雙方當事人,永○科技當然就不須給付補償金給小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