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3年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之後,為防止在有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之重大案件中,被告可能事後主張因法庭未善盡「訴訟照料義務」(Fürsorgepflicht),即未能及時遏止新聞媒體之過度報導,導致國民法官心證受到干擾或產生預斷,致使被告受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及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受到侵害,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改判無罪,縱維持有罪亦可能對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以作為對被告上開權利受侵害之補償,此將導致司法資源無端浪費、司法公正廉潔性受到質疑,司法公平正義無法實現等之最壞後果發生,故在審理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時,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在開庭審理時,是否宜隨時注意新聞媒體及輿論之發展,在認為有干擾審判及法庭秩序之虞時,得否依現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5條前段之規定,對訴訟關係人即內部人核發禁聲令之處分或裁定,以禁止或限制其等於法庭(訴訟)外發表與案情有關之言論或提供他人訴訟相關之資訊,作為截斷新聞媒體透過參與訴訟之內部人取得與案件相關之資訊,再加以報導之可能,來避免新聞媒體過度報導而干擾或影響司法的效率或公正性,若有違反、且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更得依該條藐視法庭罪論處,以維正當法律程序之進行,此乃本文欲進一步探討之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