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於民國(下同)69年4月27日結婚,被上訴人妻於99年2月1日對上訴人夫起訴請求離婚,該案於102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上訴人於73年5月7日任職於華○公司,迄未申請退休,仍未取得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尚未向華○公司自請退休,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離職退保,能否謂其現存之婚後財產包括尚未取得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尚非無疑。原審見未及此,遽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均應列入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以計算上訴人之剩餘財產,非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