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擔保制度廣泛運用在工商業融資,晚近為了因應商業社會資金之需求,習慣法上之「讓與擔保」油然而生。讓與擔保在我國並無明確規範,是經由判例、學說發展而來,且實務有明確定義讓與擔保之內涵。雖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214 號判決承認讓與擔保屬於習慣法上之擔保物權,但讓與擔保之法律構造尚未明確,實務上在此之前不動產讓與擔保均採「所有權構造說」,如何走向擔保物權構造說,誠值研究。因此,本文擬將研究學者對於擔保物權構造說之討論,找出最符合當事人真意之學說,並延伸探討其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 綜上,本文將讓與擔保之標的分成「不動產」、「動產」、「其他」,依序在各章討論相關法制及爭議,最後提出立法建議,以期許我國讓與擔保制度更加成熟,利於企業經營之融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