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行為不符本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本研究蒐集了2012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約九年半)改定監護人及輔助人之第一審裁定共250件(總樣本307件),觀察法院在改定時最重視何種因素。雖立法理由例示了「年老體衰」、「滯留國外」等,但本文發現,不論敘述性統計、相關係數或決策樹,都顯示「監護人或輔助人有無意願續任」才是重要因素。根據決策樹分析之結果,若監護人或輔助人已無意願續任,皆會被法院所改定。然若在監護人有意願續任的情形下,有無不當財產處分行為是法院接下來之考量;而在輔助人有意願續任的情形下,受輔助宣告人之意見是法院認定改定與否的重點。「監護人或輔助人欠缺意願」並非立法理由例示之事由,但卻是現實中改定事件的最重要因素。並且,在監護人或輔助人無意願的情形中,監護人或輔助人自行聲請法院改定者約43%,其餘的57%是由他人向法院聲請改定。因此,或可謂有一定比例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將「改定」作為辭任之便法,自行聲請改定,但尚未到達多數之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