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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305 (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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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等同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97號裁定評析
作者
吳燦
中文摘要
大法庭制度,在本質上僅為決議之審判化,並取代判例作為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違反判例之所以得作為速審法第9條上訴第三審之特別理由,在於判例具有法規範效力。法院組織法已廢除判例制度,並因第57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致使判例產生質變而不再適用。「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即使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究仍因僅具個案判決之效力,不若判例之具規範效,本質上不存在漏洞補充,最高法院自不宜以所謂目的性擴張解釋,而為不利於被告之造法。
起訖頁
97-108
關鍵詞
判例
、
決議
、
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305 (3: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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