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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財報不實案件,司法實務認定之會計師民事責任行為態樣【執業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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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Patterns of Accountants' Civil Liability Behavior in Cases of 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 as Determined by Judicial Practices |
| 作者 |
黃任顯 |
| 中文摘要 |
由於公開發行公司財報需供投資大眾參考,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後之財報若有不實,投資大眾得否對會計師求償?本文檢索自2006年1月11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3項公布施行起迄今,我國司法實務依該條項認定會計師有疏失、應負賠償責任的相關判決,並從各該判決理由中耙梳整理司法實務自行認定的會計師行為態樣(即未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認應受懲戒),冀能以具體案例供未來會計師執業參酌。 |
| 起訖頁 |
065-071 |
| 關鍵詞 |
財報不實、會計師民事責任、審計風險、簽證不實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05 (65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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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證交法在2006年新增§20-1,該條第3項第一次明定會計師對投資大眾的賠償責任。該條項採「過失責任」的立法模式,投資人須舉證證明會計師有過失行為,並須進一步證明該過失行為與投資人的交易行為及損害結果有「交易因果關係」和「損失因果關係」,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在立法政策上是否有待修正,值得進一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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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交易市場概論及臺灣碳交易制度發展【月旦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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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潮流下碳權之會計處理【公報釋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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