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得否扣押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上權利,並代為終止保險契約,命保險人償付解約金,供債權人受償?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已就此一爭議多年的問題做出採取肯定見解的裁判,推翻105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問題座談會的見解。大法庭裁定肯定壽險解約金為要保人的責任財產,得由執行法院代為執行,惟應顧及比例原則及債務人的生存保障,此一見解原則上值得贊同。未來宜再區分要保人是否放棄其對保險契約權利之處分權而異其處理方式。至於比例原則與生存保障,為所有強制執行事件均應遵守的原則,在壽險解約金的強制執行事件並無特殊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