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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彙整自2019至2021年共三年間,我國各地方法院所有聲請監護宣告之第一審裁定共計1,155件,以敘述性統計分析成年監護實務運作概況與特徵,並檢討運作過程可能產生之問題。研究結果發現,全樣本中有近六成(676件)裁定曾提及法院訊問本人,其中557件(82.4%)有實行該程序,剩餘之119件(17.6%)則是法院認為「無訊問之必要」而未為訊問者。雖大致上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法院親自訊問本人之原則,且「無訊問之必要」之情形大多符合立法理由所例示之狀況,但仍有極少數個案僅以聲請狀所載內容或僅依聲請人意見認無訊問之必要,或因疫情無法進入醫院而未為訊問。其次,在程序監理人、社工與家事調查官三者中,法院命社工訪視的數量最多,約為准許監護宣告裁定之二成;而法院採納社工與家事調查官建議之監護人選的比例亦相當高(分別為96.8%與88%)。最後,在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法院相當尊重親屬意見,其中有23件裁定所指定之會同人未必能發揮監督監護人之效果,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恐需更審慎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