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理 二、人的尊嚴——《基本法》第1條 三、人格自由發展以及身體完整性與人身自由之保護——《基本法》第2條 四、平等與反歧視——《基本法》第3條 五、宗教(信仰)、良知和教義自由——《基本法》第4條 六、表達、傳播、藝術和研究的自由——《基本法》第5條 七、婚姻、家庭與子女——《基本法》第6條 八、集會自由——《基本法》第8條 九、結社/集體談判/勞動者抗爭活動的自由——《基本法》第8條 十、《基本法》第21.2條:取締政黨 十一、通信隱私——《基本法》第10條 十二、聯邦境內的遷徙自由——《基本法》第11條 十三、職業自由——《基本法》第12條 十四、住宅不可侵犯——《基本法》第13條 十五、財産權之保護——《基本法》第14條 十六、公民身份和引渡——《基本法》第16條 十七、政治起訴和庇護——《基本法》第16a條 十八、選舉權——《基本法》第38條 十九、德國與歐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