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999年4月間與乙結婚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B二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人壽保險(下稱「A、B保單」),約定保險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並均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其中B保單於投保1年後,甲即向B公司聲明放棄其處分權,經B公司批註後記載於保險單。2020年5月間,甲因駕車不慎撞傷丙,經法院判決應賠償丙新臺幣500萬元確定。因甲名下除該二張保險單之外,並無其他資產可供強制執行,丙便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甲基於該等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並聲請法院代甲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以供丙受償。執行法院以執行命令通知A、B二公司扣押甲基於保險契約之權利,扣押時二張保單分別累積有300萬元之解約金。A、B公司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保險契約未經終止,且亦不得由法院代為終止,故否認甲對於該二公司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權利。請問:A、B二公司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