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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及對價請求權之適用對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0號民事判決評釋【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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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Applicable Objects of Co-Owners' Right of Priority to Buy and Claim for Repayment: Comment on Taiwan Hight Court Civil Judgement of 2021 Sun-Yi No 240 |
| 作者 |
陳重見 (Tsung-Chien Chen) |
| 中文摘要 |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共有地時,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及應得對價請求權之他共有人,有無包括於通知後受讓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另於計算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究應依共有人出賣之全部價金或以實際受領之部分價金為計算基準?本文對高等法院就此議題之見解評釋其妥適性。 |
| 起訖頁 |
095-102 |
| 關鍵詞 |
不當得利、共有人、提存價金、對價請求權、優先承購權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03 (63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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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土地法§34-1賦予共有土地出售少數反對者獲分配出售價款的權利,但實務上誰有權取得分配價款、分配的價款應如何計算,可能發生爭議,本文以高等法院之判決為例,說明在實務上曾發生的爭議問題,並評析法院對此案件的見解是否正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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