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受證交法所規範者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等行為。然就證交法規範對象行為之行為客體,即「有價證券」,證交法有不同於通常有價證券概念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