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中,董事對公司負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內容包括:注意義務(duty of care)與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董事違反前揭義務時,對公司負民事責任。此外,司法實務發展出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BJR),推定董事作成決策符合注意義務。然而,我國司法實務中,常見被告引用BJR為抗辯,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即為一例。本文主張BJR不應適用於刑事案件,BJR實為法院裁判之標準,而非董事之行為標準;再者,本文釐清注意義務並不等同於中文之「過失」,本案判決似有誤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