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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302 (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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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遊戲點數與幫助洗錢的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判
作者
蘇凱平
中文摘要
行為人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供不認識之他人使用,而該他人將帳戶作為收受詐欺等犯罪所得款項之用時,行為人是否即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而若行為人不僅提供金融帳戶行為,尚進一步從中提領款項時,是否足以認定行為人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或幫助犯?歷來司法實務對上述問題見解不一。最高法院因而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希望統一上述問題之法律見解。本文針對上述問題舉出實例,並探討大法庭裁定的內容,應如何具體適用於該實例中。
起訖頁
106-112
關鍵詞
虛擬貨幣
、
虛擬通貨
、
經驗法則
、
舉證責任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302 (3: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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