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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從泰山經營權案再訪主要營業或財產之判斷標準【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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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Reorganize the Rule of Essential Part of Company's Business or Assets-Focusing on Taisun Enterprise Takeover Contest |
| 作者 |
林冠亨 |
| 中文摘要 |
某項資產是否屬於「主要營業或財產」,決定該資產的處分是否須經股東會決議,攸關經營權戰爭之法律上的可行性及公司重大變更之程序。但單憑高財務占比並不足以構成「主要營業或財產」,因縱使資產或收益金額極高,公司如依營業常規處分該資產,將因此獲得可觀之對價用以改善財務結構或擴大營業規模,反而可能因此鞏固公司經營基礎。本文擬爬梳實務建立的判斷標準,從制度本質、商業運作等角度,提供具體判斷要素之參考,並討論泰山案可能的攻防重點。期拋磚引玉,為公司法§185標準的細緻化略盡棉薄之力。 |
| 起訖頁 |
069-075 |
| 關鍵詞 |
主要營業或資產、經營權、資產處分、敵意併購防禦、質與量分析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02 (62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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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質、量分析說應可進一步就前者發展更為細緻之考量因素。公司法§185之「主要營業或財產」的判斷標準,就泰山處分全家超商股權案而言,無論以何說為判斷標準,單以財務角度來看,均不足以構成「主要營業或財產」;後續訴訟中,市場派如何向法院展示出售全家超商股份對泰山所造成「質的影響」,將是觀察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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