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科技的興盛與網路便利性,網路平台業者的出現讓人民發表言論之管道與方式更為便利,訊息大量的產出,人們的注意力難以聚焦於單一事務與辨識資訊的可證性,「後真相時代(Post-truth Era)」的簾幕也於焉展開。在此脈絡下,假訊息的傳遞也日漸興盛,甚至影響社會重大事件的結局,例如選舉;公投以及防疫。再者,現今網路平台業者藉由演算法的運算下,產生了諸多的社會現象,例如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或是回聲室(Echo chamber)等社會現象,而使用資訊者多接收著大量的假訊息,這些假訊息也影響著我們的日常生活,甚至干涉到民主政治的體現,導致傳統言論自由中之觀念自由市場,無法藉由更多言論來更正不實訊息而找出真理之存在,使得各國現今法制透過管制言論來防止假訊息之散布與侵害。據此,本文前揭內容先確立所要探討的對象係屬何種假訊息,從假訊息的定義分辨其與假新聞之異同,確立了假訊息非新聞學下的新聞概念後,並就現今假訊息之影響與言論自由之衝突調和下,認為管制假訊息迫在眉睫,而就散布假訊息違反法規範之框架,並且根據規範中保護法益之不同,藉由言論自由中之雙階理論而應採取不同之合憲性基準。 接著,透過憲法學之合憲性解釋與刑法學之法益保護原則,而就現今我國刑法與特別刑法中,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規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最後,本文將透過刑法原理之解釋與網路守門人之間接侵權責任,來證立網路平台業者在沒有明文規範下,對於使用者所發布違反假訊息規範之言論,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而應該負責?如無盡到移除;刪除或防止假訊息之侵害的話,是否亦會構成不作為犯或是幫助犯等等。最後,介紹各國法制做為我國管理平台業者法制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