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公司在臺灣造成環境污染,也長期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的有機溶劑,對於其受僱勞工,RCA公司其及後收購的公司具有母、子公司的關係,RCA公司在1986年撤離後,受到職業災害的勞工遲至2007年,始提起侵權行為賠償之訴訟,RCA公司及其後的母公司,是否需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各該公司提出公司人格獨立論及提出時效抗辯,是否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另案,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同志結婚者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但如果結婚之一方已經有收養的養子女,他方可否再辦理「繼親收養」?如果法院予以准許共同收養「非親生子女」,是否會發生「非依法審判」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