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皆居住於桃園市八德區世外○○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系爭社區之房屋坐落於系爭917地號土地,被上訴人亦為系爭91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系爭社區目前之聯外道路即桃園市○○區○○路000巷○○○○○○號915(1)、916(2)、918(2)、919(1)、950(1)、951(2)、954(1)地號土地所示範圍(下稱現行通行範圍),被上訴人以此對外聯結通行榮興路,已通行長達十年以上,除現行通行範圍外,系爭917地號土地並無其他與公路適宜之聯絡,而屬袋地,又被上訴人通行現行通行範圍係屬侵害最小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