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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爭議及未記載應記載事項之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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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Disputes over the Review Period of a Standard Contract and the Effect of Failure to Include Mandatory Provisions: An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Judgment 2021-Tai-Shang-Zi No. 459 |
| 作者 |
彭建仁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判決之事件為例,探討消費者簽名同意放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之效力,以及主管機關公布之應記載事項是否直接構成兩造契約內容之爭議。由各法院判決及見解可知,法院面對實質個案,均詳細檢視交易過程中,消費者是否與企業經營者立於相對較為平等之地位,而非無從置喙契約條款內容。對於偏離交易常態或法律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有更為嚴格審查之傾向。 |
| 起訖頁 |
084-090 |
| 關鍵詞 |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210 (58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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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定型化契約乃今日企業日常營運的重要環節,然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受民事法律控制與法院審查,法院審查重點有二,是否讓消費者有充分知悉內容之機會,且依照具體情況,個別條款是否構成顯違公平、不利於消費者,後者法院採取嚴格審查,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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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公報第49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一)【公報釋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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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補足股款之法律效果【函令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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