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其中大部分條文將從1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最重要的特色在於納入「非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審判,其第14條立法理由即謂:「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主要係為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之社會法律感情,為免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過於偏重法律專業,致有害於立法目的之達成,爰訂定第5款至第11款」(即法律專業人士的排除)。依其立法意旨,符合法定資格的國民,皆有機會與專業法官透過共同觀察、相互討論的方式,凝聚集體智慧,對證據之虛實與事實的認定作出符合事理及法律規定的判斷。然而,除了證據真偽的判斷及事實認定外,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間的「涵攝關係」也是審判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然而,「非法律專業人士」未曾鑽研刑法及其他刑事特別法,對法律規定、解釋及各個規定彼此間的適用關係亦不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