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刊出23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簡要說明如下:關於家事事件的當事人適格問題,家事事件法第39條,有一般性、原則性規定。該條第1項規定: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包括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甲類事件」中的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同條第2項另規定,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