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這項進步的立法精神,揭示了多元性別族群學生可能會在就學期間面臨一些性別因素困境,要求學校行政單位應該提供積極的協助。然而,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應積極提供哪些事項的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目前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尚無相關法規要點提供學校行政單位參考。因此,學校單位對於多元性別族群學生接納友善程度高低,校園風氣開放程度,學校願意投注在多元性別族群學生的行政資源多寡,端看學校主管支不支持多元性別族群學生而定;也因此,不同學校之間,對於多元性別學生的態度,勢必會有不同的做法及相當程度的落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