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規範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及公平對待股東原則(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兩個視角, 來評論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更(一)字第4號有關東○媒體案的民事判決。本文認為,本案中被告先撤銷該公司公開發行,以試圖規避對公開發行公司就公開收購對投資人較高的保障規範,本質係一種規範套利行為,而本判決的核心基礎在於被告的規範套利行為具有不法性,從而被告不應躲藏在表面上看似合法的行為之後;更進一步,被告的行為實際上係透過多重手段來壓迫小股東,以極大化個人的獲利,就此,本文將由公平對待股東原則以及董事的義務來出發,以強化被告於本案中行為的可責性,以及探討本件判決的理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