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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依商會法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適用推計課稅嗎?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2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並列篇名
Whether Tax Estimation Applies to Account Affairs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siness Accounting Law: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682 in 2019
作者 李宛珍 (Maggie Lee)
中文摘要
我國於2006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將未分配盈餘之課稅基礎改為以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準。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及稅後純益的情形,稅捐機關就營業成本之認定有無推計課稅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682號判決認為仍有推計課稅之適用,本文將進行說明。
起訖頁 100-105
關鍵詞 未分配盈餘、推計課稅、稅後純益、虛開發票、營業成本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208 (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備註 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106年度以前)或5%(107年度以後)租稅之稅基,係以「商業會計法」之稅後所得為基準,然而,若營利事業以虛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因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情形,對未分配盈餘稅基之連帶影響程度,值得繼續追蹤發回高等法院審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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