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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2206 (1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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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判斷標準
作者
吳巡龍
中文摘要
臺灣往昔司法實務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有時被害人若不是以最大力量抵抗並留下證據,就被認定可能只是欲拒還迎,並不是真心拒絕行為人的性要求,迭遭社會批評。對此,立法院於1999年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需行為人「手段違法」且「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會構成該罪。
起訖頁
85-92
關鍵詞
妨害性自主
、
違反意願
、
被害人表意說
、
綜合判斷說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206 (12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20601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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