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刑事法,屬性上皆為廣義的公法;實質上,二法領域的基本原則與規範旨趣,未盡相同,甚或各異其趣。因立法機關時而將行政法與刑法併聯規範(見諸部門行政法律的「罰則」規定),且多以行政管制規範作為刑事處罰的構成要件,造成秩序行政與刑事制裁的交錯現象,刑事正義與依法行政原則的實踐隱晦不明,法治圖像的清晰度有待提升,時興事業廢棄物清理所涉「廢棄物」概念判斷問題,即為一例。鑑於截至目前為止,類此議題多為刑法學者所關注與探討,部分相關刑事裁判且被臺灣高等法院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從行政法及憲法的角度審視此項議題者,相對較少。緣此,本專欄特以此為題,精選相關刑事與行政法院判決,進行比較分析,俾以掌握行政管制與刑事處罰交匯的法治圖像全貌。本期先以所謂「轉爐石級配料」是否為廢棄物的爭議為中心,擇取刑事與行政法院判決各2則,釋義法條意旨,解構基本問題,並評析法院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