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5條准許父母於「必要範圍」內得行使懲戒權懲戒子女,然而必要範圍如何判斷,並無明確標準。本文以實證研究之方法,搜集臺灣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與懲戒權相關之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共127則(含民事、刑事、行政)、共177個懲戒行為,作為研究樣本,發現「懲戒手段」、「傷勢」、「懲戒原因」與「懲戒人身分」係較顯著影響法官判斷懲戒過當與否之因素,而其中又以「傷勢」最為關鍵。亦即,若是以徒手打臉、頭部、或耳朵;或用硬質工具(如皮帶、棍子)打臀部以外的部位等手段,以及傷勢出現在頭部、臉部或生殖器、臟器時,被法院認定逾越懲戒權的機率相當高。此外,分析了裁判內容後,本文發現了「刑嚴民寬」的特殊現象,亦即刑事裁判對體罰的容忍度較民事裁判為低。最後,本文提出判斷「懲戒合理與否」之建議流程,以及父母如何避免不當管教子女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