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聲請人陳○楨為領有臺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至11月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區域進行街頭藝人展演活動時,因「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等情形,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稽查小組人員多次於現場作成紀錄在案,文化局審認其已違反臺北市政府於94年4月27日訂定發布施行的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6條等規定,以104年1月20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0190301號函對聲請人作成記點5點的處分。按聲請人先前曾因違規遭記點4點,且均未對此提起行政救濟,故加上原處分,記點警告累計達9點以上,文化局乃以原處分廢止聲請人的活動許可證,並自廢止日起1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