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有女性員工甲、乙、丙三人前後懷孕,並有下列情形,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及相關法令的規範下,應如何處理?(一)甲在懷孕24週時因故引產,胎兒在引產30分鐘後死亡,甲之配偶丁亦為A公司之員工,請問A公司是否應給予甲產假?是否應給予丁陪產假?(二)乙自懷孕之後,斷斷續續有出血現象,在醫生的建議下,請了30日的安胎休養。乙在請安胎休養的當年度,除了請30日的安胎休養外,並沒有其他的請假或缺勤,A公司是否應發給乙全勤獎金?(三)丙自懷孕後,皆是在其住家旁的婦產科進行產檢,丙產檢前一週會預先掛號,故多能在1.5個小時左右完成產檢,因此在請產檢假時,每次都是請「兩小時」,請問A公司得否拒絕?丙之配偶戊亦受僱於A公司,由於丙是高齡產婦,戊不放心丙單獨去產假,因而向A公司提出陪檢假之請求,A公司可否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