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科技案為近年受到高度重視的金融科技案件,其採用的預存款項業務模式,涉及銀行法下存款與匯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下的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的儲值、以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的商品(服務)禮券應如何定義與解釋的金融監理疆域問題。就上述議題,本案的法院判決僅著重電子票證面向,其對多用途支付使用要件的解釋亦存在若干待商榷之處;而2021年修正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亦僅將第三方禮券排除於多用途支付使用要件之外,而未能通盤審視我國匯兌監理法制的全貌。本文以對數字科技案的法院判決評析為出發,探討此類預存款項業務應有的金融監管模式,並建議以預存款項規模為基礎的差別監管模式,最後提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修正芻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