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料分析、硬體計算能力及機器學習演算法的迅速發展,各國政府逐漸將人工智慧運用於司法場域,並已有諸多「智慧法院」之應用實例。目前智慧法院尚未有明確定義,本文將其區分為光譜式二大類系統,「第一類」係指重複性高、裁量空間狹、對人民法律權利義務影響低之例行性系統;與之相對者即「第二類」系統,兩者各有不同之法律及制度挑戰。本文提出「司法韌性」之概念作為智慧法院發展與應用之動態界限,目的在透過對司法核心價值與基本原則之探尋與強化,於人工智慧衝擊下維護其意義與功能,並建構具充足科技思慮的制度設計與規範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