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之本質,我國學理與司法實務素來認為有兩種對立性觀點存在,一是所得喪失說,另一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本文藉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為思考素材,以續探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之內涵,透過分析所得喪失說修正之立場與勞動能力喪失說內容之填補後,即使觀察到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之差異點為:所得喪失說以預期利益逸失為出發;勞動能力喪失說以勞動力本身價值為導向,然而二者在計算具體損害時,原則上不是以實際所得,就是以虛擬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同時,二者在攸關被害人勞動能力損害之財產價值計算上,不是依交易之客觀性,毋寧是應斟酌被害人個人具體情形認定。依此,所得喪失說與勞動能力喪失說在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認定上,僅是法律觀察視角不同,在損害賠償之計算上卻是有著相同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