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舞弊」係金融刑事案件中較為複雜之案件類型。以舞弊主導者在公司所處之位階來區分,大抵可分為「經管階層舞弊」及「員工舞弊」。在「經管階層舞弊」中,行為人(公司負責人即董事、經理人)常見的舞弊手法包括:利用自己的主導性地位及權力,與自己私設或配合之人頭公司或上下游廠商進行虛進虛銷之虛偽交易,虛增公司帳面(損益表)營業收入及損益,同時藉由「(虛偽)進貨付款」流程將公司資產支付給自己掌控之人頭公司,再轉至其他個人小金庫,以達侵占公司資產之目的,同時又以虛飾之公司財報(虛增營業收入、淨利或併資產)進行後續的犯罪行為,如向市場詐偽募資、向銀行詐貸、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或藉由買賣或虛偽不實之交易原因,將公司之優質資產賤賣給自己私設的人頭公司;或反向操作,以不合理的高價向自己私設的人頭公司購買劣質資產,此除造成公司資產減損,舞弊行為人更能藉此中飽私囊以侵占公司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