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舞弊稽核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ACFE)將常見的員工職務舞弊分為三類:一、挪用公司資產(misappropriation of assets),二、貪腐(corruption),及三、財報不實(misstatemen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如圖1。而員工職務舞弊,在臺灣的審計準則公報第74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第11條定義為:舞弊係指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或員工中一人或多人,或結合第三方,故意使用欺騙等方法,以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之行為。因此,可將企業舞弊區分為一般員工舞弊及管理階層舞弊,一般員工舞弊,可以透過企業內部之舞弊風險管理控制制度予以預防與偵測,但高階管理階層(以下簡稱「高管」)的踰越內部控制制度,甚至指揮員工協助其舞弊,這是不易被偵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