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讓與財產的對價顯不相當者,其差額部分將被視為贈與。但在契約自由的情況下,「雙務契約」的對價本來就取決於雙方對交易標的價值的判斷,難謂有市價或是公告現值上的落差,即為贈與之經濟實質,否則恐對私法自治干預過鉅。納稅人提出其產生該對價的事由,也常常受到稅局與法院的挑戰。本文認為,視為贈與的規定屬於贈與稅的特別防杜條款,因此使用時,應一併檢視該讓與財產的對價顯不相當,是否屬於非常規交易規避贈與的經濟實質。本文期能透過實例來梳理出在認定此種特別防杜除了顯不相當之對價以外,在稅法規範目的尚需衡量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