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德國憲法學的學科史,我們可以觀察到從國家法實證主義到憲法實證主義的歷史轉換。帝制時代的國家法實證主義,其所主張的純粹法學方法,歸根結底以法與政治的二分為依據。這卻使得國家法學淪為迴避政治批評的政治研究和沒有效力追求的法學體系。經歷過威瑪時代的國家危機與國家法學危機,以憲法司法的落實為標誌,二戰後的德國終於實現真正的憲法實證主義。在此情形下,憲法學須得克服法律實證主義的觀念教條,即法與政治的二分,故有必要重新理解法與政治的關係。易言之,憲法學不必再執著於法與政治的二元對立,去追問憲法在法與政治之間到底歸屬於哪一方;相反,我們應當以憲法之規範對象與規範位階為出發點,思考憲法效力之實現將造就何樣的法與政治之關係。在確保憲法之規範性的前提下,法與政治的區分不應再呈現為互不相容的二分關係,而應展開為交錯相生的層級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