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原創條例」)中,合理使用原則之法源基礎與適用。原創條例的合理使用原則,不能直接適用著作權法概念,而應以國際法揭示、憲法委託的保障文化權為基礎,以權利人群體內部之財產與文化規則為主要判斷標準。因此,具神聖性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幾乎無合理使用之空間;另外,基於保護傳統智慧創作係原住民族集體權落實之性質,使用人之身分,亦會影響其抗辯合理使用之寬嚴標準。以上標準如應用至奇美部落訴原住民族委員會案,則本件侵權之標的,乃具神聖性之傳統智慧創作,且其神聖及禁忌性質已於專用權說明書中詳載,得主張合理使用範圍幾乎萎縮至零。況且,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依法應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權及發給專用權證書之主管政府機關,依其身分更難主張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