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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事業寄發警告函行使新型專利權之最新法院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民事判決簡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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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Latest Court Decision Regarding the Enforcement of a Utility Model Patent by Issuing a Warning Letter: An Introdu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s Judgment No. 109-Tai-Shang-Tze-#3133 |
| 作者 |
徐瑞毅 (Ray Hsu) |
| 中文摘要 |
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民事判決指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5條之規定意旨,必依專利法第116條規定進行警告,方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而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如果事業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新型專利權之警告,倘因此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自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
| 起訖頁 |
093-099 |
| 關鍵詞 |
新型專利、警告函、公平交易法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203 (51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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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即便為行使專利權而寄發專利權警告函,仍不得構成權利濫用或不公平競爭等。若寄發警告函行使不甚安定之新型專利權時,其應踐行之先行程序是否應有所不同? 似有檢討餘地。本文爭議焦點除設新型專利取得之立法政策衍生之權利不安定性需延伸探討,對此種權利寄發專利權警告函更涉及公平交易法、民法等相關規定,都有進一步研討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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