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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選編:民事法類NO.233
作者 曾品傑張岑伃
中文摘要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判決揭櫫,法院於解釋契約時,應確認當事人於訂約時,關於某終局發生之事項,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致無法完滿達成契約目的而出現契約漏洞者,方可進行補充性之解釋。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判決表示,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曾以被繼承人為本人而為無權代理行為,因繼承開始,其代理行為被視為繼承人本人之行為,而不許該繼承人一方面為無權代理人而免其責任,他方面則為本人而對該行為得予以拒絕承認,值得留意。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5號判決指出,民法第495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瑕疵結果損害在內,故定作人就承攬人所為之瑕疵結果損害,即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逕行請求損害賠償,無須先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瑕疵之必要。
起訖頁 87-110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203 (23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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