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汽車上與乙討論合作事宜。兩人觀點分歧,逐漸發展為爭吵,雙方不歡而散。事後甲認為乙曾言:「再不配合,我讓你不知道怎麼死!」等語,已經造成自己的安全顧慮,遂向警方報案,並將錄有兩人對話內容的行車記錄器提供給警方。案件經偵辦後,檢察官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乙。審判中,被告乙主張自己沒有說過類似的話,甲提供的行車記錄器中的檔案經過剪接或偽、變造,要求甲要先證明錄音內容真實,才可以作為證據。甲則反駁稱錄音檔案絕未經偽、變造,應該是乙要證明錄音檔案經過偽、變造,否則錄音應該可以作為證據。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錄音檔案是否經偽、變造,但調查局回覆表示「依現行技術難以鑑定」。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斷該錄音檔案得否為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