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武器擴散,各國多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四十項建議設有「目標性金融制裁」(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的機制,我國資恐防制法(下稱「資恐法」)第7條即為目標性金融制裁之規定,而其效力無論是國際規範或我國法律規定均為凍結制裁對象資產及禁止提供財物或利益予制裁對象。為有效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必須設置完整的程序及機制,資恐法即就制裁名單之權責機關、決議依據、制裁效力、酌留申請、救濟及刑責等環節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