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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新論
202105 (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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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鐵道事業負責人對於出軌翻覆事故之管理過失責任──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9年6月12日判決解說與借鏡
作者
吳天雲
中文摘要
經營公眾往來事業(例如旅館、餐廳、遊樂場等)或者大眾交通運輸業者(例如航空機、船舶、鐵路、捷運等),乃至於經營危險物品業務(例如石化業者),一旦發生意外,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所以不僅是實際執行業務者(例如機師、駕駛),其管理者、監督者,即使並非直接發生過失之人,學說認為若怠於或不適當的指揮、監督直接發生過失之人(監督過失),或者欠缺適當的安全管理體制(管理過失,例如未依據法令規定設置消防設備),仍可能成立過失犯1,我國實務亦可見到類似案例2。
起訖頁
229-249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2105 (29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談我國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與日本法之比較
該期刊-下一篇
沒收與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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