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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房地合一稅2.0共有房地非自願性出售之問題討論──以少數共有人非自願出售不動產為中心【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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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A Study on the Reform of Consolidated Housing and Land Tax: Focus on Involuntary Sale of Co-owned Real Estate |
| 作者 |
劉維真 (Wei-Chen Liu) |
| 中文摘要 |
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屬非自願因素而短期交易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在土地法§34-1I∼III的規定下,不同意之少數共有人係被迫交易其應有部分,縱未經其簽名同意出售,仍因法定處分權之法效而須出售其應有部分。實務上,共有房地非自願性出售之情形有無可能經設計後成為租稅規避方式,尚有討論的空間。 |
| 起訖頁 |
013-019 |
| 關鍵詞 |
共有房地、房地合一稅、非自願性出售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202 (50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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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房地合一稅施行後,對於短期持有的利得課較重的稅,但為避免傷及無辜,又有非自願出售的例外,免按較重的稅率課稅,共有土地依土地法§34-1的規定,可由多數共有人決議出售,少數反對者被迫出售。 |
| 該期刊-下一篇 |
未成年子女分割繼承取得共有物所涉家事法及房地合一稅相關爭議問題解析【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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