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駕駛系統乃自己操縱駕駛,而非由人類之駕駛人操縱駕駛,倘若因自主性駕駛產品有瑕疵造成交通事故,因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此種情形究應由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抑或該產品之製造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各自於何種情形之下須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究為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有責任排除事由之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抑或無責任排除事由嚴格之危險責任(無過失責任)?製造人透過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究竟創設何種新的危險?其與一般人類駕駛車輛有何不同之處?使用自主性駕駛之情形是否應主要由產品之製造人擔負因該產品瑕疵造成損害擔負較嚴格之危險責任?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應如何加以解釋與運用?關於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瑕疵、過失事由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究應由原告(受害人),抑或被告(產品製造人)擔負舉證責任?上述三項要證事實之舉證減輕究應如何解釋與適用?此則成為現代民事訴訟程序非常新穎與重要之課題。本文先探討車輛駕駛之模式與自主性駕駛之意涵,其次再分別探討於自主性駕駛之情形,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與自主性駕駛產品製造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其相關訴訟事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