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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法裁判精選──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作者 陳立夫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分別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另,第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準此,所有權以外之不動產物權,亦得基於時效而取得。惟占有人於取得時效完成後,僅取得登記請求權,需經辦竣登記始能取得物權1。而有關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之不動產物權,於實務上較為常見者,乃為時效取得普通地上權(民法832)。是本期選錄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6號判決等4則關於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之行政判決,綜合解說其重點及相關事項,以供參考。

起訖頁 72-90
關鍵詞 土地登記地上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物權法定主義用益物權時效取得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客觀之占有事實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201 (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201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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